房屋继承纠纷案例正确的立遗嘱很重要

2021-06-08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房屋继承纠纷律师  浏览:
房屋继承纠纷案例正确的立遗嘱很重要案件介绍:
刘老汉和崔老太夫妇住在江苏省某市,共有两栋房子,一栋在某市某小区M号楼,另一栋在某市某路商住楼。因为和长子有矛盾,也为了
房屋继承纠纷案例正确的立遗嘱很重要
房屋继承纠纷案例正确的立遗嘱很重要
案件介绍:
    刘老汉和崔老太夫妇住在江苏省某市,共有两栋房子,一栋在某市某小区M号楼,另一栋在某市某路商住楼。因为和长子有矛盾,也为了避免死后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刘老汉和崔老太于2006年2月28日立下遗嘱,将上述两栋房子确认为次子刘某某继承。该遗嘱经某市公证处公证。同年十一月刘老汉去世。

   丈夫去世后,崔先生认为把房子全部交给次子继承是不合适的,同年12月22日在某市公证处立下另一份公证遗书,决定部分变更2006年2月28日立下的公证遗书内容,将她的一半财产权交给长子家的孙子刘某继承。2007年1月30日,崔先生让长子在某市区某住宅区m号楼的住宅办理了相关的住宅手续。从那以后,崔先生的长子支付了这所房子的全部费用,共计4万元以上,宅手续,接受了这所房子的使用。

   转眼间,年过去了。2008年5月15日,事件发生了变化。崔老太来到某市公证处,以公证的形式取消了她在2006年12月22日立下的公证遗嘱。
   并且因为崔老太的长子一直占据着位于某市区某小区M号楼的一所房子,崔老太及其次子刘某某便于2008年8月13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法院判决崔老太的长子返还该房屋,同时判决崔老太及其次子支付4万多元。崔老太长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随后自动撤回上诉。在2010年之前,崔老太长子再次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2011年2月,70岁以上的崔老太死于疾病。
    此后,刘某认为祖母于2006年12月22日设立的公证遗书合法有效,房屋已交付,赠与行为生效。刘某某对侄子表示不同意。以上两所房子已通过公证遗书由父母遗留,刘某的公证遗书也被崔老太公证取消,刘某无权继承。争吵不休,侄子刘某向法院起诉叔叔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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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崔先生生前立了几份遗嘱,以最后立的公证遗嘱为基准。崔先生的第二次公证遗嘱部分变更了第一次公证遗嘱,但是第三次公证遗嘱取消了第二次公证遗嘱,所以被继承人刘先生的遗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被继承人崔先生的遗嘱已经被取消,其遗产应该是法定继承的。而且在法定继承中,第一继承人应该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应该由第二继承人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崔先生是继承人的孙子,不是崔先生的第一继承人,所以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最后,新沂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
    开庭后,某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为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几人继承,可以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处理的遗嘱人取消或变更自己立的医生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制定内容冲突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立的公证遗嘱为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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